公告: 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程序六种结案方式简介 查看
1.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逐一核对所提交的起诉材料,诉状内容完整、提交材料齐全,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予登记立案情形的,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诉状,出具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件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材料、补正期限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2.立案登记制适用于哪些案件?
目前,登记立案仅针对初始案件,包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
对于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诉讼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登记立案。
3.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的起诉、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立案接待人员会先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提交诉状的,立案接待人员会接收诉状后记录在册,但不予登记立案;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书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
4.立案登记制施行后,除诉状外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材料吗?
(一)起诉人、自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起诉人、自诉人如果委托他人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被告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提供具体的、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六)起诉人、自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诉讼材料清单。
5.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自诉材料以后,人民法院需要向起诉人、自诉人出具书面凭证吗?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自诉材料,人民法院接收后出具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件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6.人民法院接收了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材料,是否意味着已经立案?
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不等同于立案。接收了起诉、自诉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会区分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予以释明;
(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7.当事人的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现场的立案接待人员会当场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材料。经当场补正,起诉材料符合受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无法当场补正的,立案接待人员会向当事人发送《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并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用章。
《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材料、补正期限以及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法律后果。
8.立案登记制施行之后,已经登记立案的案件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怎么处理此类案件?
登记立案之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订阅我们并在收件箱中获取 最新新闻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