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程序六种结案方式简介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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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的执行实施类案件结案方式共有: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执行完毕: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3.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四、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五、销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六、不予执行
1.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 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2.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七、驳回申请
1.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2.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八、相关规定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16〕3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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